2019年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招聘45名教师的公告
2019-06-26
王敏超

7.同一岗位试讲题目相同,由考官组在试讲前1小时现场确定,给应聘者提供参考用书,应聘者备考时间为60分钟,试讲时,要求使用粉笔板书教学,不提供电脑、投影等设备。

8.试讲使用统一标准的评分表,考官组根据应聘者试讲情况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值,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试讲成绩现场公布。

9.试讲时,实际到场参加试讲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为1:1及以下的岗位,该岗位考生的试讲成绩须达到本人参加试讲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应聘人员的试讲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考核范围。如果同试题同考官组试讲考生仅为1人时,该考生的试讲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核范围。

10.同一岗位计划聘用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试讲成绩出现并列时,有结构化面试成绩的,以结构化面试成绩排序,无法排序的,采取加试一次笔试的方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

11.考核过程将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12.进入体检人选将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时间5天。

(六)体检及考察

1.体检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到市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将通过学院人才引进网站通告。

2.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从参加该岗位考核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最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拟聘用人选。

4.考察工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具体实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通过查借阅考生档案,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包头市人社局。

(七)公示和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核成绩以及体检考察情况,学院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学院人才引进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用编和人事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经查实确有问题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的岗位依次递补。

2.在本次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2019年应届毕业生还未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的岗位依次递补。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的岗位依次递补。

4.受聘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所空缺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五、待遇

1.受聘人员符合《关于包头市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2.凡正式聘用人员,落实编制,享受包头市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

3.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如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可校内聘用到副教授岗位,享受校内相应岗位待遇。

六、纪律监督

1.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学院招聘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开招聘工作的考核、体检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本次公开招聘考核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

七、其他

(一)招聘过程中,有关通知、岗位调整、成绩公布、体检、递补、聘用等事项在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网上公布,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学院网站信息,并按要求携带规定材料,于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各环节考核,凡未按要求参加,视为主动放弃该环节和下一环节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二)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学院2019年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及时请示包头市人社局。

(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四)本方案由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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